本公司主要業務:濟寧商標注冊-濟寧代理計賬-濟寧公司注冊-濟寧會計代理-濟寧商標查詢 |
|
||
小茗同學一“攻”一“防”迎連勝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1/11/19 8:40:52 瀏覽量: “認真搞笑,低調冷泡!睂τ2015年上市的“小茗同學”,喜歡茶飲料的消費者大都不會陌生。但上市后,“小茗同學”卻遇上不少煩惱。先是2017年,在遭遇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情況下,“小茗同學”冷泡茶升級包裝對卡通形象進行了調整。兩年后,“小茗同學”品牌方以損害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權為由,針對與其品牌名稱相同的“小茗同學”商標展開了無效宣告之爭。 繼再審裁定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使用“小茗同學”卡通形象未侵犯他人對“小明”卡通形象享有的著作權、將“小茗同學”作為產品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判定江西省自然人晏某某5件“小茗同學”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如圖)的申請注冊損害了統一公司對“小茗同學”美術作品(下稱涉案作品,如圖)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訴爭商標 涉案作品 一波剛平一波又起 據了解,統一公司2015年3月推出茶飲料品牌“小茗同學”。產品上市之前,統一公司于2014年便提交了3件“小茗同學”商標的注冊申請,后被核準注冊使用在茶飲料、果汁、牛奶等商品上;當年,統一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某設計公司簽訂“小茗同學”產品包裝設計合同,其中顯示“小茗同學”文字作品包含于包裝設計合同中所示的圖形文字結合的作品中,該作品于2014年12月創作完畢,2015年1月首次公開發表。 2015年8月,北京啄木世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經核準變更企業名稱為北京小明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小明公司)將統一公司訴至法院,主張統一公司在涉案茶飲料產品外包裝上使用“小茗同學”卡通形象侵犯了其對“小明”卡通形象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而且其在茶飲料包裝和廣告中使用“小茗同學”卡通形象及名稱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統一公司的涉案產品外包裝以“小茗同學”卡通形象為主體,在其與“小明”卡通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情況下,將涉案產品外包裝用于生產、宣傳等經營行為構成侵權,統一公司作為該包裝的權利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統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2016年12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3月該案開庭審理。在上訴期間,統一公司于2017年2月對“小茗同學”茶飲料的產品包裝進行調整,其中最為顯著的變化是“小茗同學”卡通形象“戴”上了帽子。 2017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小茗同學”卡通形象并未與“小明”卡通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小茗同學”卡通形象的創作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剽竊行為,并未侵犯小明公司對“小明”卡通形象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據此撤銷了一審判決。小明公司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未獲支持。 在化解上述著作權糾紛后,統一公司針對“小茗同學”茶飲料的名稱展開了維權。 此番紛爭,早在“小茗同學”茶飲料上市僅一個月時便埋下了伏筆。2015年4月,江西省九江市的晏某某提交了1件“小茗同學”商標的注冊申請,后經商標駁回、駁回復審及異議程序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牛奶、果凍等第29類商品上。2018年4月,晏某某又提交了4件“小茗同學”商標的注冊申請,均于2019年2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29類商品上。 2019年9月,統一公司針對上述5件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小茗同學”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侵犯了其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晏某某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惡意,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訴爭商標的注冊,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造成不良影響。 權利沖突如何斷定 2020年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統一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訴爭商標在文字、書寫方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幾近相同,難謂巧合,由此認定晏某某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之前應接觸過涉案作品,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經統一公司許可,損害了統一公司的在先著作權,據此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晏某某表示不能接受這一結果,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小茗同學”文字不屬于文字作品,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訴爭商標是其所獨創,與涉案作品存在實質性差異,訴爭商標的注冊沒有損害統一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作品整體表現形式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涉案作品包含于“小茗同學”系列茶飲料產品包裝上所呈現的美術作品中,統一公司早于晏某某及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廣泛使用“小茗同學”作品;訴爭商標與涉案作品文字構成相同、字體和細節設計等方面相似,在設計風格、視覺效果上構成實質性近似,晏某某具有知曉涉案作品的可能。綜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統一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據此判決駁回晏某某的訴訟請求。 晏某某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堅持其在一審訴訟階段的主張。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統一公司主張的涉案作品“小茗同學”雖然為文字,但進行了特殊設計,具有較強的獨創性,構成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涉案作品創作完畢及首次公開發表的時間早于晏某某提交的“小茗同學”美術作品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書記載的創作完成時間;訴爭商標與涉案作品在整體設計、結構線條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統一公司在“小茗同學”系列茶飲料產品包裝上使用涉案作品并進行宣傳,而且在晏某某所處的九江市地區經銷了相關產品,晏某某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綜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統一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判決駁回了晏某某的上訴請求。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著作權屬于商標法所述在先權利的一種!北本┦杏坡蓭熓聞账R產權部主任湯學麗表示,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當事人在先著作權時,應對當事人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且處于保護期內、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涉案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是否早于訴爭商標申請日、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有可能接觸涉案作品、訴爭商標的標志與涉案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等問題進行審查。 “在先享有著作權,是指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他人已經通過創作完成涉案作品或者通過繼承、轉讓等方式取得著作權。在著作權歸屬確定的情況下,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需要符合‘實質性相似+接觸可能’兩個要件!睖珜W麗指出,認定實質性相似主要考慮訴爭是否使用了涉案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內容,一般情況下如果涉案作品在先發表、作為商標公開或進行商業使用,便可以推定訴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 王國浩)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lee-rowan.net/content/?512.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