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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引混淆 “椰樹”忙維權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1/7/30 9:58:12 瀏覽量: 外觀引混淆 “椰樹”忙維權 近年來,椰樹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椰樹集團)生產的“椰樹”椰汁因另類的包裝設計走紅于網絡,有人稱其為設計界的泥石流。而近日,一起涉及“椰樹”椰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案也迎來二審判決,引發熱議。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椰樹集團與北京綠色果泉品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果泉公司)、海南鷹航航空飲品有限公司(下稱鷹航公司)及廣東新朝陽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新朝陽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經審理認定,果泉公司委托鷹航公司和新朝陽公司生產“果泉”椰汁的行為,系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果泉公司、鷹航公司和新朝陽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椰樹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損失共計10萬余元。 包裝引發糾紛 據了解,椰樹集團成立于1980年,經營范圍為食品、飲料的投資及管理、飲料技術咨詢服務、農副產品收購等。1999年1月5日,“椰樹”商標在飲料商品上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此外,椰樹集團于2005年7月15日就“椰樹”椰汁產品罐貼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5月24日。 果泉公司成立于2015年,經營范圍為批發預售包裝食品、銷售新鮮水果、新鮮蔬菜等。果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某于2009年11月14日經核準在第32類果汁、果汁飲料(飲料)等商品上注冊第5601305號“果泉”商標。 鷹航公司成立于2010年,經營范圍為飲料(蛋白飲料、果蔬汁飲料、其他飲料類)的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飲料零售及代購銷售等。新朝陽公司成立于2001年,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飲料(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其他飲料類)等。 據悉,果泉公司于2015年分別與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生產“果泉”椰汁。 椰樹集團主張“果泉”椰汁使用與“椰樹”椰汁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將三公司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100萬元。 果泉公司辯稱,其不存在侵犯椰樹集團商品包裝、裝潢的行為,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果泉公司的椰汁產品上使用了“果泉”商標,標注了果泉公司的企業名稱,包裝、裝潢與椰樹集團的椰汁產品存在明顯區別,不具有侵權的惡意,“果泉”椰汁產品亦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 鷹航公司與新朝陽公司則辯稱,其未參與被訴侵權的“果泉”椰汁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一審認定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椰樹集團主張“果泉”椰汁使用與“椰樹”椰汁近似的包裝、裝潢,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椰樹集團為國內知名椰汁生產、銷售企業,其公司罐裝椰汁產品多年來獲得多項獎項和榮譽,“椰樹”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從相關消費者和經營者等公眾一般認知看來,椰樹品牌本身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從“椰樹”椰汁的包裝、裝潢設計本身來看,在罐體顏色,貼標的形狀、顏色、標識及文字的結構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組合具有獨特性,形成了顯著的整體形象,且與商品的功能性無關,經過長時間使用和大量宣傳,已足以使相關公眾將上述裝潢與椰樹集團的“椰樹”椰汁聯系起來,具有識別其商品來源的作用。綜上,可以認定“椰樹”椰汁的包裝、裝潢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法院指出,將椰樹集團“椰樹”椰汁的包裝、裝潢與被訴侵權“果泉”椰汁的包裝、裝潢進行對比,兩者外部形狀、顏色搭配、文字風格、圖案比例、排列方式等均相似,在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混淆和誤認。 庭審中,果泉公司自認委托鷹航公司和新朝陽公司生產過被訴侵權的“果泉”椰汁,雖鷹航公司和新朝陽公司均抗辯稱并未生產過被訴侵權的“果泉”椰汁,但根據“果泉”椰汁產品信息標注的生產廠家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足以指向鷹航公司和新朝陽公司。法院據此認定果泉公司委托鷹航公司和新朝陽公司生產“果泉”椰汁的行為,系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果泉公司、鷹航公司和新朝陽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椰樹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損失共計10萬余元。果泉公司、鷹航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釋明法理 果泉公司上訴稱其產品包裝與椰樹集團椰汁產品包裝、裝潢差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在均為椰汁飲料的情況下,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對椰樹牌椰汁和被訴侵權產品進行隔離狀態下的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的比對,二者包裝、裝潢中的罐體顏色和形狀、貼標顏色和形狀、標識及文字的結構布局等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椰樹牌椰汁有特定的聯系,應當認定構成包裝、裝潢近似的標識,容易使購買者產生混淆。 果泉公司上訴稱其僅生產了1500箱椰汁,但并未銷售,而是用于宣傳和贈送朋友等。對此,二審法院認為,首先,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相關規定,果泉公司委托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將與椰樹牌椰汁的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使用在被訴侵權產品上,并用于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活動,應當認定為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使用行為。果泉公司系生產、銷售飲料的企業,其生產1500箱椰汁僅用于宣傳和贈送朋友,不符常理,其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果泉公司上述上訴意見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志帥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表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關于同類飲料的生產廠商生產的產品是否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通過按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比對產品包裝、裝潢中的罐體顏色和形狀、貼標顏色和形狀、標識及文字的結構布局等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產生特定的聯系,容易使購買者產生混淆。若經過比對,會對購買者產生來源誤認的效果,則該行為可能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此外,黃志帥表示,對于該案而言,飲料的委托加工方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否則構成侵權時,委托加工方也承擔連帶侵權責任。(趙瑞科)中國知識產權報(編輯:侯嶺)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lee-rowan.net/content/?469.html 相關文章 |